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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使听证会不能有效进行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延期听证外,其他情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听证。决定延期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延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未被通知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结: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撤回或声明放弃听证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全部中途退出会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等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法或有不当行为的,应在听证会结束前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应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再次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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