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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除外);

  (二)计划外生育且未上户口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自愿兵人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同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元支付复耕及地力恢复费。不能复耕的,按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损毁征地红线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自行废止。

  附件一
  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区分│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单价    │
│  │      │                  ├───┬───┬────┤
│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住 │砖 混结 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    │ 240 │ 230 │ 220  │
│  │  住 房  ├──────────────────┼───┼───┼────┤
│  │      │    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    │ 220 │ 210 │ 200  │
│  │      ├──────────────────┼───┼───┼────┤
│  │      │     砖墙(条石)瓦盖房     │ 200 │ 190 │ 180  │
│ 房 ├──────┼──────────────────┼───┼───┼────┤
│  │  砖木穿  │    穿逗(砖、木墙)楼房    │ 180 │ 175 │ 170  │
│  │  逗结构  ├──────────────────┼───┼───┼────┤
│  │  住 房  │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    │ 170 │ 165 │ 160  │
│  │      ├──────────────────┼───┼───┼────┤
│  │      │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    │ 160 │ 155 │ 150  │
│  ├──────┼──────────────────┼───┼───┼────┤
│  │土 木结 构│       穿逗瓦盖房       │ 140 │ 130 │ 120  │
│  │  住 房  ├──────────────────┼───┼───┼────┤
│  │      │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    │ 110 │ 100 │  90  │
├──┼──────┼──────────────────┼───┼───┼────┤
│ 非 │  偏房、  │       砖混结构       │ 90 │ 80 │  70  │
│  │  柴房、  ├──────────────────┼───┼───┼────┤
│ 住 │  圈舍、  │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   │ 70 │ 60 │  50  │
│  │生产性用房等├──────────────────┼───┼───┼────┤
│ 房 │      │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    │ 50 │ 45 │  40  │
│  │      ├──────────────────┼───┴───┴────┤
│  │      │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   │      40      │
│  │      ├──────────────────┼────────────┤
│  │      │       简易棚房       │      20      │
├──┼──────┴──────────────────┴────────────┤
│  │注:1、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
│  │2、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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