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价最高法,各拍卖机构在投标书中自报拍卖成交价,按自报最高价者中标,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若达不到其承诺的成交价,则按差额的5-10%收取违约金;拍卖成交价超过自报价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加权平均法,由应邀中介机构报价佣金数额,加权平均后,离平均数最近者则中标。
抽签法,由各评委集体研究或投票先行筛选出2至3个标书方案较好的中介机构,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其中一个中介机构。
评标结束,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中标机构,市国资委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签订合同。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占有)单位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拍卖合同。
(四)跟踪监督。由市国资委对被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五)做好拍卖价款收缴入库和资产移交的后续处理工作。
六、拍卖佣金
委托方(政府)不支付任何宣传、策划、公告等费用,拍卖底价采取零佣金,超过底价部分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激励拍卖机构扩大宣传、寻求更多的竞争对手,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最大化。
竞得人支付佣金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
七、拍卖信息披露
转让国有资产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拍卖。信息披露要在市国资委指定的媒体或信息发布机构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拍卖底价在500万元以内的,应在达州日报、达州晚报、达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拍卖底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应在华西都市报、重庆商报、达州日报等省、市两级三种以上的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拍卖底价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全国性、省、市三级及成渝两市各三种以上媒体发布公告。
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
八、纪律要求
(一)市属各单位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市国资委不得办理审计、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市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转让过户和年检手续。对因擅自委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