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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属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程》的通知


  卖价最高法,各拍卖机构在投标书中自报拍卖成交价,按自报最高价者中标,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若达不到其承诺的成交价,则按差额的5-10%收取违约金;拍卖成交价超过自报价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加权平均法,由应邀中介机构报价佣金数额,加权平均后,离平均数最近者则中标。

  抽签法,由各评委集体研究或投票先行筛选出2至3个标书方案较好的中介机构,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其中一个中介机构。

  评标结束,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中标机构,市国资委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签订合同。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占有)单位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拍卖合同。

  (四)跟踪监督。由市国资委对被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五)做好拍卖价款收缴入库和资产移交的后续处理工作。

  六、拍卖佣金

  委托方(政府)不支付任何宣传、策划、公告等费用,拍卖底价采取零佣金,超过底价部分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激励拍卖机构扩大宣传、寻求更多的竞争对手,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最大化。

  竞得人支付佣金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

  七、拍卖信息披露

  转让国有资产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拍卖。信息披露要在市国资委指定的媒体或信息发布机构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拍卖底价在500万元以内的,应在达州日报、达州晚报、达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拍卖底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应在华西都市报、重庆商报、达州日报等省、市两级三种以上的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拍卖底价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全国性、省、市三级及成渝两市各三种以上媒体发布公告。

  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

  八、纪律要求

  (一)市属各单位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市国资委不得办理审计、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市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转让过户和年检手续。对因擅自委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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