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转让底价
转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单宗国有资产转让底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转让底价;单宗国有资产转让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资产处置
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机制,一般不得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一)建立拍卖机构备选库
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拍卖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对国有资产的拍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的除外)只能在市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拍卖机构。
(二)选择拍卖机构
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和比选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拍卖单宗国有资产底价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采取比选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拍卖单宗国有资产底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具体操作办法:
1.比选方式
涉及拍卖国有资产数额较小(或者审计、评估服务收费金额较少),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一般采取比选方式进行:
(1)市国资委产权转让工作小组办公室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2)市国资委产权工作小组主持会议,市国资委及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中介机构。
2.招投标方式
(1)制作邀标文件。邀标文件内容包括:邀标单位、标的物简介、工作质量要求、中介服务费和佣金比例、投标截止时间、注意事项等;重大事项的邀标文件报市政府审定。
(2)抽取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并向其发出书面邀请函。拍卖单宗国有资产底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3)召开评标工作会议。由市国资委主持并具体承办,组成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2人、市财政局2人、市国土资源局1人、行业主管部门1人、市国资经营公司1人,共7人组成。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派人监督。
(4)确定中标单位。评标主要采取票决制、卖价最高、加权平均、抽签等方法。
采取票决制,由各评委通过无记名方式填写选票,然后通过当场监票、记票,票数最高者中标。若两个中介机构得票相同,则由这两个中介机构商议联合拍卖或抽签确定其中一个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