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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属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程》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属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程》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4号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川委办〔2004〕4号),切实规范市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达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立项

  转让市属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单宗转让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企业国有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单宗转让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企业国有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应当做好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资产抵押、租赁等其他产权权属证明。

  二、审计评估

  转让市属国有资产经批准立项,市国资委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

  单个审计项目审计服务收费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或单宗评估项目评估服务收费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3家中介机构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单个审计项目审计服务收费在1.5万元以上,或单宗评估项目评估服务收费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三、核准或备案

  由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将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资产、矿产的评估,应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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