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和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活动,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
(四)培训内部审计人员,考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