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在6小时以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重特大灾害,必须在2小时以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实情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政府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上级政府可以指令下级政府启动预案。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1.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特大暴雨、大范围长时间干旱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达州城区、县城或重点乡镇和3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划,造成15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4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③在邻近尤其是上游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暴雨、冰雹、寒潮、大风等造成5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干热风、暴雪、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连续封闭10小时以上的。
2.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5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②造成群众极度恐慌,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地震灾害。
3.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