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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报经省上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Ⅱ级和Ⅰ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 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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