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承担市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同时是全市的应急接警中心。
2.3 专项指挥机构
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6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见附件5),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Ⅰ级、Ⅱ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县区机构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 专家委员会(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市级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信息联络员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沟通,业务协调,应急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通知市政府应急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