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金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规定,《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于2007年12月24日经过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同时废止。
《市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县(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并形成比较完善的市级应急预案体系。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