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档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重大项目档案工作,保证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规范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及《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及《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大项目档案是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