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交通局委托市公安局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的公告
(深法制〔2008〕32号)
根据《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交通局委托市公安局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深圳市交通局委托市公安局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实际,市交通局将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公安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三)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四)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五)查处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行为;
(六)查处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的行为;
(七)查处外地出租车空车驶入特区内;外地出租车从事起、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收费载客业务;外地出租车不按照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外地出租车在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的行为;
(八)查处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客营运业务的行为。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