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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绿线实施分级保护制度。对已建成的城市公园、广场绿地、重点防护绿地、古典园林、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和规划的重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实施一级保护,对其他绿地划定绿线实施二级保护。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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