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等类型合作社,依法定要求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1、合作社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
2、合作社章程;
3、经营方式为参股经营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其它经营方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4、社区股份合作社提供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产核资报告;
5、合作社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册;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产生文件;
7、股本结构及成员出资情况;
8、出资人资格证明;
9、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需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如无法提供,则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房产合法来源的证明,并注明地址、产权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交的有关股本结构材料中应当载明成员姓名(名称)、身份(包括是否农民和生产成员)、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包括土地面积及折股金额)、出资比例等。
各类合作社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证件,相关部门要免收或减收费用。登记注册涉及到卫生、环保前置许可的,卫生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涉及环评的,由环保部门物色价格低廉的环评机构实行专门服务。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组织登记时,可免除环保审批。
七、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副本费,年检免收费。由工商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开展价格低廉的验资服务。
八、今后凡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各级工商部门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农民各类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各级农工办要切实加强筹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期辅导工作,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搞好合作社的登记和年检,建立定时定点集中年检制度。同时,帮助合作社建立制度,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合作社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