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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1、成员发起时至少有5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不少于80%,集体资产量化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必须是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有合作社拥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名称,并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设立条件另行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在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是从事与合作社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及参与联合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主要是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及参与股份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应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全体成员。
  四、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对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时应把握三点:一是出资入股的权益人必须已合法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尚有的承包年限作为作价的主要依据;二是作为出资入股的土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原有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三是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应作出特别规定,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的章节中,应明确:“在合作经济组织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成员,应以等额的货币或其它财产将出资入股的土地转换出来”。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协商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股金应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前提,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社区股份合作社量化给村民的净资产数额不得少于其总额的80%。
  五、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登记前取得县级农工办的批准文件。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等类型合作社,可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登记,登记为企业法人,在名称中标明“×××合作社”字样,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为“集体(合作社)”。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实名的社区集体资产,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县级工商部门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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