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发[2006]5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扶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办发[2007]7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扩量提质,规范运转,市政府制定了《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发[2006]5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扶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办发[2007]73号)精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本着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就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把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长期的股权,土地的经营权委托合作社经营,依股权从土地收益中按比例获得分配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借鉴股份制的形式,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把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社,而折股的资产范围是村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二、申请设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等类型的合作社,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