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储备企业自行负担库存商业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等费用,商业储备粮归企业所有。
政府应急调用商业储备粮的,应当对商业储备企业因商业储备粮调用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足额补偿。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与粮食产地政府或者粮食经营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并通过委托承储合同指定政府储备粮的产地。
市、区政府可以建设集中的粮食经营市场并配套建设粮食仓库,为区域性的粮食集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风险资金制度。粮食风险资金主要用于:
(一)政府储备粮的正常储备、调节粮食供求平衡、应急动用的费用支出;
(二)调用商业储备粮的费用补偿;
(三)对政府储备粮和商业储备粮相关执行主体的奖励。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审计机关、两区政府、农发行深圳分行等相关单位制订粮食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以下粮食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制定粮食储备有关的政策,拟订政府储备粮总体计划,提出全市粮食储备费用需求计划;
(二)及时下达全市粮食储备计划,协调计划落实的相关事宜;
(三)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全市粮食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主体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与储存安全;
(五)负责提出全市政府储备粮应急动用的方案及协调落实;
(六)委托第三方对粮食储备进行监管;
(七)市政府规定的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两区政府履行以下粮食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本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落实下达本区的粮食储备计划;
(二)组织本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粮食风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粮食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对本区计划执行主体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与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