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功能的实现,发挥商业储备粮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或者应对紧急情况时的补充作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粮的储备计划、费用补贴、委托承储、贷款发放、储备粮动用和商业储备粮的库存、使用、管理以及相应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宝安和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粮,是指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储存的库存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市政府总体计划、市区共同储备制度,储备比例为市政府60%,两区政府各20%,但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储备比例。
政府储备粮以3年为计划周期,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包括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布局方案等的总体计划,征求两区政府、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市贸工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定额包干的储备制度。
第五条 建立商业储备粮对政府粮食储备不足部分的补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