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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活动。
  第三条 凡是用于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管局实施统一管理。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拍卖、招标: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路灯杆、供电杆、阅报栏等公用设施所附属的广告泊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四)社会团体、集体组织以及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需要出让,产权人委托的。
  第六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广告设置提出的要求,可作为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前置条件。其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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