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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是扬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规划、建设、城管、公安、财政、国土、房管、交通、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鼓励市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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