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须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核。
不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同时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或者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土地回购、土地置换等方式收回土地。
第二十六条 大鹏半岛已建成的地区应当依法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大鹏半岛内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违反城市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鼓励非农建设用地参与大鹏半岛整体建设。
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用他人土地的,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土地回购、土地置换等方式收回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向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已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以社区为单位,由龙岗区人民政府组织统建。
第二十九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投入资金用于保障大鹏半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生态及文物古迹维护、原村民异地统建、原村民就业培训以及为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条 大鹏半岛生态补偿适用《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享受生态补偿的原村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鹏半岛生态环境,支持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一条 在大鹏半岛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原村民提供不少于该企业百分之五的就业岗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