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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二)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其他地区;

  列入自然保护区的地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外核心生态保护区内,除符合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园外,不得开发建设。

  第九条 建设控制区包括:

  一级建设控制区:西冲片区、东冲片区、鹅公湾-洋筹湾片区以及桔钓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二级建设控制区:下沙-迭福片区、新大-龙岐湾片区以及南澳-水头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三级建设控制区:大鹏中心片区、鹏城片区、葵涌中心片区、溪涌片区、土洋片区、坝光片区、官湖片区、下洞片区以及岭澳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各级建设控制区具体范围由相关法定图则规定。

  第十条 一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海洋、高端休闲类特色旅游业、高端会议展览业以及符合规划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二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高等教育、科技研究开发和适度的房地产业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和污染型围海水产养殖项目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二条 三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与海洋资源开发有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现有不符合规划或者污染型工业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鼓励现有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相关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三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并报经批准外,不得在核心生态保护区和一级建设控制区毗邻海域进行填海、围海。

  第十四条 大鹏半岛内的文物古迹,除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紫线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全市紫线规划管理外,市文物、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科技手段对大鹏半岛内的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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