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一月四日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鹏半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大鹏半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鹏半岛内进行的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鹏半岛包括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办事处、大鹏街道办事处以及南澳街道办事处的辖区。
第三条 大鹏半岛实行分级保护以保护为主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统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东部滨海地区规划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进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水务、财政、环保、发展改革、旅游、农林渔业、文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大鹏半岛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七条 市政府在大鹏半岛内实施空间管制,划定核心生态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进行分级分区保护。
第八条 核心生态保护区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