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专家是申请者或者是申请者的近亲属;
(二)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回避情形的专家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对于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无法按项目合同书完成任务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经评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的项目,将停拨后续经费,并对已拨付资金以及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采用项目制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到期后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市财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