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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获资助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效绩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和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受资助单位的帐户。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二十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项目制的项目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市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原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先采取个人独立评审定量打分,再由专家组讨论进行定性排序。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签名,由专家组出具定性排序结论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只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不对具体项目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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