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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专项审计。项目评审或专项审计采取书面材料评价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采用项目制的项目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五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正式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采用报销制的项目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察组,对项目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场考察人员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意见,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对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现场考察意见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拟定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名单并核定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并根据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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