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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根据项目费用要求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原则上,一般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重点领域要求,并经深港两地政府分别进行初审和联合评审后,确定可以获深港双方共同资助的项目。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每年在申请指南发布前,深港两地政府在充分咨询专家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年各自的重点领域,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重点领域。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登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企业在线服务平台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注册后下载《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申报系统并安装,通过系统电子填写及提交申请书,按要求印制纸质文件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一式5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制项目)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销制项目)(须附电子文档,交原件);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开发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应用研发专题项目须提供项目配套经费证明材料,如有企业资助的需提供资助经费的进账凭证或资助承诺函(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报销制项目须提交项目实际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

  (七)其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交复印件)。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如申请者按要求提交了各项材料,即认为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向申请者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的事项,并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可以在申报截止日之前补充完善,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如在申报截止日当天提交的材料被退回,则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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