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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科信〔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港创新圈合作项目,我局制定了《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在深注册的以下单位:

  (一)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等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与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产业界有合作的深圳企事业单位;

  (三)参与深港创新圈建设,在整合深港两地创新资源、推进两地科技、经济、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条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与模式

  第三条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以下两类:

  (一)应用研发专题:资助由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的项目或深港两地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项目。

  申请应用研发专题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由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

  2.项目由深港两地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方中必须包含深港两地的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
  (2)合作各方已就某方面问题研究达成合作意向,并签有合作协议;
  (3)企业的主要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在深圳或香港进行;
  (4)深港两地合作企业为非关联关系双方;
  (5)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

  (二)创新环境建设专题:资助有利于推动深港两地创新要素的流动、培养两地创新文化、提升两地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的项目。申请创新环境建设专题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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