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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违章泥头车,依法拘留无证、持假证驾驶车辆的违法人员。

  对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列入C类人员管理,限制其租住房屋。

  2008年春节前召开一次公开处理暴力抗法分子大会,对在整治非法营运工作中查处的一批暴力抗法、黑恶势力团伙成员及制造、使用假牌假证当事人等进行公开处理,营造震慑非法营运者嚣张气焰的声势和氛围。

  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

  加强出租屋登记管理,在登记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非法营运窝点、非法牌证加工点、改装假冒出租车的汽修厂和从事非法营运人员等有关信息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

  对纵容、包庇非法营运和非法汽修厂的违规业主依法追究责任。

  对公安机关列为C类的人员重点跟踪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无线电台,对使用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宣传、普法部门:

  配合交通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多形式、大力度地宣传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表明政府整治非法营运的决心。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讲清界限,讲明非法营运的危害。教育市民群众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警示非法从业人员终止违法行为。

  配合综治部门对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及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段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曝光。

  财政部门:

  负责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罚没资金的管理和罚没财物的处置,按规定做好整治非法营运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的安排,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

  对各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经营非法营运车辆、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

  国土、规划部门:

  做好交通和公安部门暂扣车辆停车场用地的供给工作。提供的政府储备用地使用期限应当保障2年的使用期限,期满后,由用地部门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口岸办、工商部门:

  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深圳警备区、武警、边检、特检部门:

  负责查处假军警车辆,协助交通部门开展口岸地区整治工作,会同公安、交通部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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