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制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印制普查表格,购置专用设备,聘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与入户调查,信息网络和数据平台的维护,数据的录入与处理,普查报告的编写,质量核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总结、表彰等)。
各区财政安排经费用于:制定各区普查方案,组织动员、培训,设备购置,聘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现场监测与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技术保障。
1.加强监测。
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帐和数据库,建立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区普查办要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2.加强培训。
对普查工作人员实施分级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普查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质量控制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3.建立普查底册。
市、区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清查基础资料库,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清查结果作为各区确定普查对象和筛选工业源中详细普查、简要普查对象的依据。通过清查,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
4.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