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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5.完成第二次数据报送(2008年6月底前)。

  根据国家下发的第二次普查电子制度,各区普查办于6月上旬完成本辖区普查数据的汇总,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校正,将审核后的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重新上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于6月中旬前完成对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及校正,并于6月下旬前上报省普查办。

  6.迎接国家和省普查办的抽查审核(2008年5月-7月)。

  2008年5月-7月,迎接国家和广东省普查办对我市报送的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并根据抽查结果对有问题的数据进行校正。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根据质量控制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8月-12月)。
  2.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2008年9月-12月)。
  3.接受国家和广东省的普查验收(2008年10月-12月)。
  4.编制普查成果开发课题目录(2009年1月-3月)。
  5.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7月)。

  六、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各学校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强宣传动员。

  市、区普查办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办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对外发布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消息。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我市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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