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根据估算的工作量,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市普查办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市级普查员的培训,各区普查办完成对区级普查员的全面培训。
6.清查摸底,建立底册。
统计、工商、税务、环保、城管、水务、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按要求向市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市普查办将各名录整理形成清查基础资料库并分发到各区,由各区普查办组织开展辖区内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工作,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普查底册,并上报市普查办。市、区普查办要对清查结果进行质量抽查。
7.开展试点。
各区(除盐田区和光明新区外)选一个社区先行试点。试点社区要求在产业布局和污染源分布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市、区普查办要对试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试点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普查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方式,分析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方式。
8.数据处理准备工作。
市区普查办要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处理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准备,选聘数据录入人员,并开展相应的数据处理培训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4月)。
2008年1月,市普查办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集中辅导;1月-4月,市、区普查办按照分工,分别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市、区普查办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所负责调查的污染源数据,建立污染源数据库。4月上旬前,市、区普查办要完成所负责全部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校验工作;4月中下旬,各区普查办完成辖区内普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并对有问题的普查数据进行核实校正;4月底前,各区普查办将本辖区污染源数据库报送市普查办。
3.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5月中旬前)。
5月中旬前,市普查办组织对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重新修正,并限时重报,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并将审核完毕的数据库分发各区。
4.完成第一次数据报送(2008年5月底前)。
各区普查办在2008年5月下旬将区级污染源数据库报送国家普查办,同时报送市普查办。市普查办在5月底向省普查办报送市级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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