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7.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法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和相关的监测、质量管理、数据审核、数据录入与传输等技术规定,以及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等技术文件,开展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市政府已成立了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含光明新区,下同)要按要求成立普查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2.制订普查方案。
各区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普查办备案。
3.开展普查监测。
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
制定并印发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配合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的召开,举办新闻通气会,正式启动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配合全国、广东省的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选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普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