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生活燃气消费情况等有关资料。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情况调查,并提供污水管网覆盖情况等有关资料。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医疗污染源的普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并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燃煤、燃油的有关资料,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助筛选、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和分析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参与生活源普查。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关资料。
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垃圾处理厂(场)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参与城镇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调查。
无线电管理部门配合做好通讯基站、广播、电视发射系统、无线电台及雷达系统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
(一)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