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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生活燃气消费情况等有关资料。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情况调查,并提供污水管网覆盖情况等有关资料。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医疗污染源的普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并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燃煤、燃油的有关资料,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助筛选、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和分析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参与生活源普查。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关资料。

  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垃圾处理厂(场)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参与城镇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调查。

  无线电管理部门配合做好通讯基站、广播、电视发射系统、无线电台及雷达系统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

  (一)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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