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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场(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机动车;(6)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统一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街道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分工

  (一)基本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筹备相关会议。

  4.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工作试点。

  5.综合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区、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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