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指导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为治理环境污染和优化产业结构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各类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强化污染源管理、科学编制各类规划、科学制定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奠定基础。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深圳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市、区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统一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