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我市城乡低保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上学难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两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市城乡低保户和户籍在金昌市的农村“两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
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两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三、申请审批程序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两户”家庭中的在校统招大学生,凭低保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户证明,向其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再次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发放生活补助。
对城乡低保户家庭中的在校统招大学生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初申请审核一次,一年两次。对符合救助条件已实施救助的在校大学生,中途如因其家庭收入变化取消了低保待遇,该生可享受本个学期的补助金。
四、经费来源及筹资比例
补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每年由各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经批准后核拨。
五、经费的管理和发放程序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两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的生活补助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每年由街道(乡镇)将补助人员名单和经费计划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将其承担的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按市级财政承担比例核定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市级补助资金同本级配套资金每年初核拨到县(区)民政局教育救助基金帐户,由县(区)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按学期发放。经费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