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经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在省级 医疗机构和在省外自行住院发生的费用。急症病例及外出务工者除外,但事后需补办相关手续。对弄虚作假者不予补助。
(6)因患计划免疫范围内的传染病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监督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城市低保人员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月结算帐目,定期(半年)张榜公布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城市低保人员的直接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城市低保人员实行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城市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市低保人员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收费、高价收费,拖延治疗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主动接受监督。
七、组织实施
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个人为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发给《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证》。城市低保人员按规定持《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证》和健康储蓄证及结算票据,到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补助,也可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办理,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审核拨付基金的办法。要尽可能做到简化程序,易于操作,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