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基金是由政府全额补助的公益性资金,要严格按照以补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户银行建立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个人帐户基金、住院帐户基金和风险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四部分。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个人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10%-30%,如该成员在存储当年没有动用个人帐户基金,可进行累积。住院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低保人群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70%-75%。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住院帐户基金超支部分和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10%。大病补助基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实施。县(区)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补助金划拨到银行基金专用帐户,同时要将本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城市低保人员人数等数据资料以及银行验资证明,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二)资金使用。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补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费用,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时按规定审查、核算,报销支付城市低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三)县(区)在制定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可参照以下规定:
1、住院费用补助额度。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
2、在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外治疗,须经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3、不予补助的费用:
(1)未列入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购药品、材料费、病床费、伙食费、取暖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等。
(3)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膜及起搏器费等。
(4)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自杀、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药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