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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实行合作医疗的意见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实行合作医疗的意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减轻医疗负担,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暨城乡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现结合金昌实际,就城市低保人员实行合作医疗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是以政府为主导,由各级人民政府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市特困群体因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健康保障水平。
  城市低保人员实行合作医疗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筹资,分级负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全额免除城市低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比例负担。
  (二)以补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补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金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保证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使城市低保人员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居民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提高城市低保人员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管理方式
  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实行动态管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由卫生、财政、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县(区)政府成立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办公室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管办)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设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具体业务工作,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的用药目录、报销范围和报销程序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办法实施。
  三、筹资标准
  各级财政对城市低保人员合作医疗给予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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