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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和落实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制定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流域、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组织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查;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七)负责城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和稽查各县(市、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八)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引进环保科学技术和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使用环保科技成果;指导和协调管理环境保护资质认可、环保产品、环境标志认证等工作;指导和推动我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保宣传、环保科技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负责核污染、辐射环境、放射源的污染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对该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建立和实施放射源登记制度以及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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