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07]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精神,重新确定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对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将环境保护有关资质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管理、环境技术评估等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相关社团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组织实施和执行放射源安全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