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按区域设置永昌县河西堡镇国土资源分局、永昌县城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永昌县清河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朱王堡镇和水源镇)、永昌县东河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东寨镇、六坝乡和南坝乡)和永昌县西河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新城子镇、红山窑乡和焦家庄乡)。河西堡分局和其他管理所均为副科级建制。
(四)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在原核定编制数不变的情况下,配置县、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人员编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永昌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原则上按照“一长四员”配备。金川区两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编制员额均为2-3人。
(五)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财务资产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期间的正常经费支出和上收机构、人员的工资、经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正常运转。具体划拨基数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原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办法不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严禁资产流失。金川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县、区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办公场所及其它资产继续由改革后的金川区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管理使用。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按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市、县(区)设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法监察人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