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落实好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粮食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国资、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在2007年底以前,对国有困难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彻底解决“老粮”、“老帐”和债权、债务问题。“老粮”全部交企业包干销售。对2003年12月31日前尚未销售的“老粮”仍沿用保护价粮管理办法,费用减半计算、利息据实计算至2005年12月31日,并一起纳入政策性挂帐。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老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对库存的陈化粮,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由省上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销售形成的价差亏损纳入政策性挂帐总额。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过渡期延长至2008年。延长期(2004--2008年)内新增财务挂帐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
  对1998年6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支行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对认定的政策性挂帐,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纳入政策性挂帐。
  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政策性挂帐从企业剥离,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其余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五)按照市场要求,切实改进服务职能。粮食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尽快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粮食行业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信息通报,指导企业理性经营。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收购粮油,调节当地市场供求或对农民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要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