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以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要继续做好国储粮、省储粮、地方储备粮、军需粮油、农村救灾粮以及应急保障等政策性业务,按政策享受相应的代理费用和补贴。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破产、兼并、拍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优化整合,推进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重组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协助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承担起稳定市场粮价、保障居民所需的义务。在组织形式上,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程序操作,制定企业《章程》,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经营上,要以市场为导向,转变思想观念,转换经营方式,拓宽经营渠道,充分发挥在粮食购销中的主导作用,平抑粮食价格上的引导作用,调控市场上的稳定平衡作用,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中的带头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
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的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职工的工龄补偿金、内部退养人员工资、养老金、失业金、丧葬抚恤费、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等,都要按照比例和标准足额预留,不得随意变通。要按照债随企业走的原则,认真落实国有资产和银行债务,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逃避银行债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妥善解决好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后,要根据经营量合理设置岗位,按岗定员,竞争上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富余人员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离开企业的职工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省上下拨的专项补助和市上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政府和企业也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其不足部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分流安置人员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全部接续医疗、养老保险关系,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下岗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