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坚持在发展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两个方面下功夫,支持粮食生产和结构调整,建设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继续促进粮食加工转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四、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粮食市场放开后,粮食市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好监管粮食市场职责。
(一)全面启动实施粮食行政执法。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甘肃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5号)有关精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执法主体地位,要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向市、县延伸的有关规定,逐步解决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问题。
(二)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严格入市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经营者,都要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4号),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活动。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诚信经营和粮油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引导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其正当权益。
(三)认真实行粮食经营台帐制度。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运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地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对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粮价或压级压价的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质监、食品、卫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原粮及成品粮的质量监管。根据市场管理需要和《甘肃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市、县粮油中心化验室,加强检测检验硬件设施建设,开展原粮及成品粮的检验监督,做好原粮及成品粮流通日常质量监督工作。粮食部门要会同质监、食品、卫生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食品安全,让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粮油”,营造依法管粮,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化验设备配置,适应市场功能,在品质测报、调整粮食品种结构等行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