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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补充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4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补充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的联合审查,现就《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湖政发〔2007〕45号)提出如下补充办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关系,处理好解放思想、创业富民与产业准入、合理布局的关系,处理好招商引资与招商选资的关系,努力推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坚决杜绝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新引进和新布点。

  二、湖政发〔2007〕45号文件第二条所列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钢铁、玻璃、印染、电力、造纸、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练项目,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耗水15万吨以上的各行业,以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查的工业投资项目(含内外资)〕以及新建锅炉项目,实行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

  三、实行联审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按相关要求编制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章),报市联审办审查。市联审办委托有资质的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进行评估,同时出具评估意见,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列支。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再由市联审办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后,方可转入报批、核准或备案。对未按规定取得市联审办出具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不予报批、核准或备案。各县区、湖州开发区不得越权审批,否则取消该项目备案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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