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自行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采购单位,也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六、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20万元。
七、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总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和协议供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集中采购目录》中打“Δ”的项目,在限定数额范围内实行协议供货(数额限定标准详见各项目的协议供货文件)。在采购时,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向协议供货商再次进行询价,并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协议供货商。
九、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报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
附件:湖州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湖州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