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07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建设部等四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改委、国土资源、房改、财政、物价、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改委会同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七条 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