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内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5-5.5级的地震(包括邻近区域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内,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l000万元以内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水稻三化螟、小菜蛾、稻瘟病、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红火蚁、松毛虫、松树线虫病、松突圆蚧和竹蝗害虫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一定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内的火灾;
3、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可能威胁到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向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一般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内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内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事故,或1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0000人以内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内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吨以上、1000吨以内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车;
5、码头遭受较严重损失,主要航道和界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